律師,請問我的案件被判有罪,是不是就會留下前科,沒辦法申請良民證?
刑事案件如果被判有罪,就會留下前科,乃我國一般人民對法律的認知,但實際上,並非所有的有罪案件都會在「良民證」上註記。在台灣,人民一旦進入刑事程序,不論是地檢署階段的簽結、不起訴、緩起訴或起訴處分,或在法院階段的判決(包含無罪、緩刑),其相關資訊均會記錄於「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中,以作為司法機關未來再審酌當事人其他案件時是否累犯以及量刑時的參考依據。不過要注意的是「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並非「良民證」,坊間所謂的「良民證」在我國的正式名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相關申請、註記等規定都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中。而依照該條例第6條的規定,原則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必須明確記載各人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該條例也特別例外規定,若是屬於以下幾類情節比較輕微或特殊情形者,則不須記載:
1、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
2、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受免刑之判決者。
5、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因此由上述規定可知,若當事人的有罪案件,只是受到法院宣告緩刑、拘役、罰金的宣告,並不會記載於良民證上面。而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只要執行完畢五年內沒有再被判刑,那五年後一樣可以申請到良民證。
文章:林士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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