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
委託人即當事人因習慣將自己沒有經常在使用的存摺、提款卡等放在公事包裡,又因為過去曾有記憶受損問題,故習慣將密碼就寫在提款卡上,豈料有一天遭不肖人士竊取了當事人包包內的提款卡,因而使帳號成為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當事人在日常提款時發現帳號遭到凍結後,才驚覺自己的提款卡、存摺失竊,去報警時遭拒絕,警察表示當事人目前已是詐騙案件的嫌疑人,後續更遭地檢署起訴,並遭一審法院已幫助詐欺判決有罪
律師評析
這類型案件,在詐騙案件猖獗的台灣社會,層出不窮,而帳號被作為詐騙人頭帳戶的帳戶使用者,幾乎都會被地檢署以幫助詐欺起訴,近年最高法院大法庭的最新見解,更認為這類案件,同時間也會成立幫助洗錢犯罪。而起訴、判決的理由,除坦承犯行者外,地檢署及法院不外乎都是使用當事人具有不確定故意也就是間接故意做為認定主觀有幫助詐欺之要件。
但是實際上,並非所有的人頭帳戶案件,都必然會成立犯罪,關鍵還是在於當事人是因為什麼原因將提款卡交出去,若非故意販賣帳戶者,多數的人頭帳戶其實也是詐騙案件的被害人,只是差別在於,有人被騙的是錢,他們被騙(或如本案被偷)的是帳戶。因此,要如何向法院完整說明經過,以及調查對當事人有利的事證,變成這類案件處理的核心。
判決結果
經律師接手協助二審辯護後,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確實有記憶問題,故將密碼寫於提款卡上,並非全然不可信,且該名當事人確實因此事件受到更多的損失,在沒有積極證據的狀況下,不應以不確定的幫助詐欺故意判當事人有罪,最終逆轉改判無罪。
文章:林士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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