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帳戶幫助詐欺案

委託人即當事人因習慣將自己沒有經常在使用的存摺、提款卡等放在公事包裡,又因為過去曾有記憶受損問題,故習慣將密碼就寫在提款卡上,豈料有一天遭不肖人士竊取了當事人包包內的提款卡,因而使帳號成為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當事人在日常提款時發現帳號遭到凍結後,才驚覺自己的提款卡、存摺失竊,去報警時遭拒絕,警察表示當事人目前已是詐騙案件的嫌疑人,後續更遭地檢署起訴,並遭一審法院已幫助詐欺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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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遭銀行提撤銷訴訟案

委託人即當事人因住屋需要,買下了親戚名下的房屋,因為是家人間買賣,所以沒有透過房仲、履保障戶等,當事人與親戚約定由其負擔該屋剩餘之房貸,其餘買賣價金則由現金支付。不過沒想到過了一年,當事人卻收到銀行的起訴狀和法院開庭通知,原來親戚過去曾有刷卡消費,卻在後來因經濟狀況不佳未繼續繳息還款,銀行遂以兩人為共同被告提起撤銷訴訟,主張買賣房屋是詐害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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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前科和良民證的關係

刑事案件如果被判有罪,就會留下前科,乃我國一般人民對法律的認知,但實際上,並非所有的有罪案件都會在「良民證」上註記。在台灣,人民一旦進入刑事程序,不論是地檢署階段的簽結、不起訴、緩起訴或起訴處分,或在法院階段的判決(包含無罪、緩刑),其相關資訊均會記錄於「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中,以作為司法機關未來再審酌當事人其他案件時是否累犯以及量刑時的參考依據。不過要注意的是「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並非「良民證」,坊間所謂的「良民證」在我國的正式名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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